文/克拉大

台灣投資人赴日置產時,往往會沿用熟悉的台灣購屋經驗,或參考網路上的一般性建議,直接套用至所有日本房產交易。例如,認為貸款未獲核准即可解除契約,或所有建案都應設有「融資利用特約」,卻忽略日本不動產交易有其自身的法規、契約制度與實務安排。
台灣買家雖可透過台灣服務團隊完成前期諮詢及部分購屋程序,但由於交易標的位於日本,買賣契約、重要事項說明、貸款安排及產權移轉等事項,原則上仍須依日本法規及雙方實際簽署的契約內容處理,而非台灣交易慣例。
日本官方:貸款相關條件,應於契約中清楚約定
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及相關不動產交易制度說明,若買賣交易以金融機構貸款作為成交前提,契約及重要事項說明應清楚記載貸款未成立時的處理方式,包括解除契約及已支付款項的處理安排。也就是說,日本交易制度重視的是貸款條件及未獲核貸後的處理方式,是否已在契約中明確約定,並非所有房產交易一律採用相同的貸款條款。
日本不動產適正交易推進機構(RETIO)的相關說明亦指出,融資利用特約通常會記載申請金融機構、融資金額、貸款申請期限、核准期限,以及未取得貸款時的解除程序,因此不同建案及不同契約,條款內容都可能有所差異。

融資利用特約並非所有日本房產交易的固定條款
深耕日本房地產市場逾25年的FMI JAPAN株式會社行政總裁李丹翔表示,不少海外買家認為,只要計劃以貸款購買日本房產,就應要求賣方在契約中加入融資利用特約。然而,融資利用特約屬於買賣契約的條件安排,其是否適用及具體內容,仍須視個別交易方式而定。
不同建案可能採用現金付款、買方自行安排融資、指定金融機構貸款,或其他不同付款模式,因此契約中的貸款條件及解除安排亦可能不同。
李丹翔指出,買方在簽約前提出貸款需求及相關條件,屬正常的交易協商程序;但條款是否納入契約、適用哪些融資條件,以及如何設定解除程序,仍須由交易雙方協議,並非日本法律規定所有買賣契約均須採用相同內容。
銀行授信與契約條款,是兩個不同法律概念
日本銀行是否核准貸款,屬於金融機構依授信制度進行的獨立審查。評估因素通常包括申請人的收入、信用紀錄、資產狀況、負債比例,以及擔保物件條件等。
契約是否可以解除?則須依雙方簽署的買賣契約及融資利用特約內容判斷。因此,即使銀行最終未核准買方原先期待的貸款條件,也不代表買方必然可以解除買賣契約;若契約已明確約定融資利用特約及相關解除條件,則應依契約所載程序辦理。

日本置產關鍵在於理解當地制度,而非套用既有經驗
日本與台灣的不動產交易制度存在多項差異,對海外投資人而言,跨境置產應在簽約前確認付款方式、貸款安排、解除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,避免將既有購屋經驗或一般性資訊直接套用於個別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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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11:00、1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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